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已表决通过)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Hebei Certif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CAA) 是由致力于认证认可、质量鉴定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教育、监督、管理和约束会员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质量鉴定机构及通过认证认可的企事业单位和认证认可、实验室管理工作者、质量鉴定专家;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建立沟通渠道,维护会员利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为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工作服务;加强行业诚信,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关系,加强与国内外认证与检测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环西二环南路128号。邮编:050051 本协会的网址:www.hcaa.com.cn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节能协会、河北省质量信息协会联合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协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分析研究国内外认证认可发展方向,促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围绕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研讨和经验交流,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产品和体系认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等单位之间的业务协作和联合。 (三)组织全省会员开展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认证认可、咨询服务等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人员考核和能力验证。 (四)开展质量鉴定机构推荐工作。 (五)开展认证认可有关的科研、标准、技术、学术论文等项目的活动、团体标准的发行工作。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交办或委托本协会开展的有关工作。 (七)建立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认证认可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认证认可方面的标准、期刊、书籍、文集和资料,加强认证认可宣传工作。 (八)加强政府部门和认证认可工作有关单位的联系,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国内外有关认证认可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兄弟协会的业务往来与技术协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质量鉴定机构、认可机构和与认证认可有关的组织、研究机构、企业等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经过注册的各类认证人员及与认证认可工作有关人员、质量鉴定专家经过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认证认可、质量鉴定相关人员; (四)热心于认证认可、质量鉴定事业,在认证认可、质量鉴定领域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八)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依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代表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能代表会员意愿; (三)能认真处理本协会事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二)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其他不适合采用通讯形式表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0-30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15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与本协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署本协会日常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附 则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